假再利用真囤積廢塑膠!三業者涉非法清理獲利逾7千萬遭起訴

執法團隊近期查獲三間業者假借廢塑膠再利用及製造能源燃料的名義,違法轉運與任意堆置高達數千立方公尺的事業廢棄物。苗栗地檢署已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六名涉案人員與三間公司,並向法院聲請沒收高達 7,162 萬餘元的非法獲利與相關施工機具。

未獲許可違法收受,轉運堆置夾雜廢棄物

專案小組在執行可燃事業廢棄物轉化再生能源的專案查核時,發現某業者用以製造固體再生燃料(SRF)的原料並不符合相關規範。經進一步勾稽分析數萬筆相關資料與追查來源,釐清潔○公司僅擁有廢棄物清除許可及廢塑膠個案再利用資格,卻對外聲稱具備處理能力,向多家包裝材料製造廠收取廢塑膠混合物與處理費用。

廠房堆積數千立方米,檢察官聲請沒收非法所得

該公司接單後,將廢棄物違法轉運至佳○定與眾○等機構的承租廠房進行非法貯存與處置。稽查人員現場查獲廠房內堆放大量廢塑膠、廢橡膠及廢木棧板等混合廢棄物,總體積達 4,287 立方公尺。由於這些物料並非單一廢塑膠且夾雜其他事業廢棄物,涉案業者均未具備處置許可。苗栗地檢署認定潔○公司犯罪所得為 4,451 萬餘元,佳○定與眾○公司分別為 2,418 萬餘元與 292 萬餘元,除了對相關人等提起公訴,亦聲請沒收相關違法所得及現場採用的兩台挖土機與兩台破碎機。

永續觀點

假借資源循環之名行非法棄置之實,不僅損害合法再利用業者的市場信任,堆置的混合廢棄物更可能引發火災或地下水污染,嚴重危害區域生態。對企業而言,綠色轉型不能僅依賴委外業者的單方面宣稱;事業單位在委託清理廢棄物時,必須落實實地履約稽核,確認收受方具備法定的清除與處置許可,否則若發生違法事件,出資委託的源頭企業依法仍需承擔連帶清理與環境復原的法定責任。

名詞與背景

固體再生燃料(Solid Recovered Fuel, SRF)是指將非有害且具備適當熱值的事業廢棄物(如廢塑膠、廢紙、廢木材等),經過分選、破碎及均質化等處理後,製成可用於替代煤炭等化石燃料的能源產品,是當前推動循環經濟與能源轉型的重要技術之一。然而,SRF 的產製對進料品質有嚴格要求,若將未經分類的混合廢棄物混入,將無法達到能源化標準,甚至造成燃燒污染。此外,依據台灣《廢棄物清理法》第 30 條規定,事業機構委託清理事業廢棄物時,若未盡到注意與查證義務,當受託業者未依法辦理清理時,原事業單位仍須負起連帶清理責任與環境改善義務。

常見問題

事業廢棄物委外處理,出資企業如果不知道業者違法,是否免責?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規定,事業單位委託清理前應確實確認業者具備合法許可,若未落實查證,發生違法棄置時仍須承擔連帶清理與環境改善責任。

什麼是固體再生燃料(SRF)?

固體再生燃料(SRF)是將具熱值且非有害的事業廢棄物經分選與破碎等程序後,製成可替代化石燃料的能源產品,但進料品質需經過嚴格控管。

未取得許可非法清理廢棄物會面臨什麼法律處罰?

未領有許可從事廢棄物清除或處理,依法可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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