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撤銷台中電廠第二期新建燃氣機組計畫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與行政院訴願決定。法院指出,行政機關在先前的審查程序中,對於施工期間的污染法規適用及燃煤與燃氣機組併同運作的影響評估均存在違誤。
法院撤銷環評審查之關鍵理由
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原本的審查結論在兩大要項上有嚴重瑕疵。首先,審查單位在評估開發案施工階段產生的各類污染物時,採用的法規依據與環境影響裁量標準發生錯誤。其次,本案雖以新建燃氣機組為核心,但對於留存的既有燃煤機組與新設燃氣機組相互配合運作時,或者整體燃煤減量規劃是否會對周遭環境造成重大衝擊,並未進行實質且完整的評估。
儘管法院宣告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無效,但對於原告要求判命主管機關直接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請求則予以駁回,這意味著主管機關仍可就審查程序進行重新研議或提起上訴。
中火二期開發規劃與民意爭議焦點
台灣電力公司所提出的台中電廠第二期計畫,預計興建四部總裝置容量在五百五十萬瓩(kW)以下的燃氣發電機組,並同步建置四座天然氣儲槽。在既有十部燃煤機組的處置上,規劃將其中四部陸續除役拆除,其餘六部則轉為緊急備用電力設施,希望藉由以氣換煤來降低區域空氣污染與二氧化碳排放量。
該案於二○二四年六月提報環境影響說明書,經初審與環評大會審查後,於同年底獲准通過且免進入二階環評。地方居民與環保團體因疑慮六部備用燃煤機組若與新建燃氣機組同時運作,恐導致氮氧化物排放、天然氣安全防護以及溫室氣體減量不足等威脅,因而提起訴願。在二○二五年行政院駁回訴願後,訴訟程序隨之展開,民間團體並主張應建立甲烷監測與修復機制,並評估引進碳捕捉技術的可行性。
永續觀點
能源轉型是邁向淨零排放的重要里程碑,然而以天然氣取代燃煤的過渡策略,絕不代表可以犧牲環境審查的嚴謹性。此判決給予政府與公共工程開發單位重大啟示:氣體能源雖比燃煤清潔,但在法規適用、多重機組疊加效應以及施工期的環境負荷上,依然必須提出客觀且經得起檢驗的資料。
對企業與產業發展而言,未來進行大型能源基礎建設或進行生命週期評估(Life Cycle Assessment, LCA)時,應更加重視全過程的溫室氣體洩漏管理(例如天然氣開採與運輸過程中的甲烷逸漏)以及污染疊加效應。企業在推動低碳轉型時,不應僅停留在「替代燃料」的單一思維,更應導入碳捕捉、利用與封存(CCUS)等前瞻技術,並確保轉型過程具備充足的公民參與和資訊公開,才能降低營運與訴訟風險。
名詞與背景
環境影響評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與二階環評:政府為預防與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所進行的科學評估。第一階段環評若認定對環境無重大影響之虞,即可通過;若認為有重大影響之虞,則須進入審查程序更為嚴格、公眾參與時間更長且需進行範疇界定的「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甲烷逸漏(Methane Leakage):天然氣的主要成分為甲烷,其全球溫暖化潛勢遠高於二氧化碳。在天然氣的採集、儲存、輸送及發電過程中,若發生氣體洩漏,將顯著削弱以氣代煤的減碳效益。
碳捕捉、利用與封存(Carbon Capture, Utilization and Storage, CCUS):指從工業或發電排放源中將二氧化碳分離捕集,透過技術將其轉化為有用產品,或注入地下深層結構中永久封存,以減少進入大氣層的溫室氣體總量。
常見問題
為何台中電廠二期的環評結論會被法院撤銷?
法院認定審查單位在評估施工期間污染物時採用的法規與標準有誤,且未能實質審查新建燃氣機組與既有燃煤備用機組併同運作對環境的複合影響。
台中電廠第二期開發計畫包含哪些內容?
計畫規劃新建四部總裝置容量五百五十萬瓩以下的燃氣發電機組與四座天然氣儲槽,並將既有十部燃煤機組中的四部拆除,六部轉為緊急備用機組。
這項行政訴訟判決對綠色設計與能源轉型有何啟示?
此判決提醒低碳轉型不能僅靠替代燃料,開發單位必須完整評估包括甲烷逸漏、施工期衝擊及機組疊加效益在內的整體生命週期影響。